負責人投勞健保與例外規定,免多繳保費,及現在公司老闆會發現嗎?
全民健康保險法下身為負責人的勞健保究竟怎麼保比較適合呢?原來負責人健保是強制投保的,但其實很多人不知道有些負責人是例外的。而且出來開公司到底會不會被現在的老闆發現呢?這裡整理出相關重點給大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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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健保投保規定
- 負責人若主要工作是其它公司員工的話,可以不強制投保在自己公司名下。(註1)反之就必須投保在自己公司名下。(除非符合特定條件下,負責人才可投保在工會。)
- 負責人投保金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規定,以營利所得(年獲配盈餘)除以12個月後為投保級距,唯成立首年尚無盈餘可配,故最低投保級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6條規定如下 :
- 公司員工未滿五人,負責人最低投保級距38,200元,每月健保費1,975元。
- 公司員工五人以上,負責人最低投保級距45,800元,每月健保費2,148元。
- 若負責人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最低投保級距為45,800元,若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時,最低級距為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113年為33,300元)。
- 以上負責人健保投保級距不得低於員工級距。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主要工作的認定標準如下: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85.3.26衛署健保字第85014944號函,與85004501號函規定。「主要工作」,應以被保險人日常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間長短相若時,收入多寡得併予審酌。
有一種負責人可以例外投保在工會卻常被忽略
在知道是誰前,需要先認識一下名詞定義會更事半功倍哦。依據健保局對自營業主跟自營作業兩種負責人的定義如下 :
- 自營業主 : 是指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民營事業事業主或負責人。
- 自營作業者 : 是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且已參加職業工會者。包括:獨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的體力技術勞動並兼銷售獲致報酬,且依法勿需辦理營業(利)登記,縱領有統一發票購買證或稅籍編號者,或從業場所如為攤位,但符合產、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所列組織成員範圍者等。
所以如果自營作業者出來成立了一間小工作室變成了負責人,那還能不能像自營作業者投保在工會呢?
以下條件均符合時可以 :
- 獨資行號負責人。(若為公司組織則不行)
- 以勞動或技藝為業。(例小吃店負責人以廚藝為生)(買賣業不行)
- 無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例小吃店負責人一人經營而已)
- 職業工會認可之會員。(需符合所屬工會規定)
只有當以上四點條件全都符合時,該名負責人才可以將健保投保在所屬工會裡。
負責人勞保投保規定
負責人不是勞工,所以不強制投勞保。但若想投的話,可以選擇投保在工會或公司,或是改保國民年金。若選擇投在公司的話,負責人最低投保級距目前是27,470元(113年),且不得比員工投保低。
以下是一些成立勞保單位時常見的情形 :
公司只有負責人一個人時,負責人可以投勞保嗎?
- 必須要至少有一名員工才能成立勞保單位,而有了勞保單位後,負責人才能加保在公司。
- 即使後來員工已離職,負責人仍能加保在公司。
公司員工未滿五人時,負責人可以投勞保嗎?
- 未滿五人時,不強制成立勞保單位,員工各自到工會投勞保。因沒勞保單位,所以負責人也無法投。
- 雖然不強制成立勞保,但勞退、就業保險、健保還是強制成立的,需分別辦理各自投保單位的成立。
- 未滿五人時,也可自願選擇成立勞保單位,勞、健、退三者可一起同時申請較簡單,只多一個勞保,保費不會多太多。因為只有勞保不強制,其它勞退、就保、健保都還是強制成立的,所以其實差沒多少。當自願成立勞保單位,日後無論員工人數如何變化,員工都一定要投勞保。
公司員工達五人以上時,負責人就可以投勞保了嗎?
- 一定要成立勞保單位,幫所有員工投保。因為有成立勞保單位了,所以負責人可自由選擇投保,或不投保在自己公司裡。
- 一次性成立勞保(含就保)、勞退、健保,一勞永逸、簡單方便。
當負責人投勞保在工會時的規定?
- 要找與自己所營事業相符的工會加勞保,工會也會進行審核。
- 負責人投保在工會,保費比投在公司便宜,但另要繳入會費與會員年費,要考量一下。
- 要在所在地縣市找主營行業別的工會加入投保,除非所在地沒有,才往鄰近縣市加。
當負責人不投勞保,改投保在國民年金時?
- 負責人有權不投勞保,可選擇投保國民年金,若原勞保年資未滿15年,則國民年金的年資可併入勞保計算,一樣可領勞保老年給付。
- 國民年金若應繳而未繳納的話,目前雖國民年金法第50條訂有罰則,不過法不責眾、甚少開罰。
公司老闆會發現我變成負責人了嗎?
之前有提過若負責人同時具有其它公司員工身份,可以維持原本員工身份投勞保。所以只要在職期間沒有改成負責人身份投保的話,現在公司老闆是不會被通知到的。
但是現任公司本來就還是有可能透過其它方式查詢得到,例如 : 一些中大型企業的人資,原本就會定期上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搜尋重要員工的姓名是否被登記為負責人。所以若自己的名字不是一般通俗常見的名字,且公司登記地址,又與人資紀錄上自己的地址相關,因為太剛好了,所以的確有可能會被發現。
當負責人有可能會被發現,但當股東就沒關係了,除非公司嚴格到連投資行為都不允許。
為避免公司濫用競業條款,勞基法於2015年12月16日訂定勞基法第9之1條(競業禁止條款),明定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成立 :
-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看到這裡相信對於成為負責人後的勞健保應該如何處理,多少會有些心得與概念了吧。若需投保在自己公司名下的話,在公司行號成立之首月就要申請了。若有員工的話,申請的同時也別忘了員工勞健保的基本相關規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