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農曆新年前後,各企業或機關團體為感謝員工一年來的辛勞,舉辦尾牙或春酒摸彩活動,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獎金或獎品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事宜。
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之尾牙春酒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舉辦尾牙或春酒摸彩活動所發給中獎人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
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 中獎人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全額(中獎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又扣繳義務人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除免扣繳外,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 中獎人非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中獎金額多寡,一律按給付金額扣繳20﹪。
- 公司提供摸彩之獎品如係購入者,應按購買獎品之統一發票(含營業稅)或收據之金額為獎額,如該獎品係由公司自行生產製造,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再依照前揭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
- 當獎品或獎金價值達到20010元時,所得人要扣繳10%之競技與機會中獎所得。
- 若中獎者為當年度非境內居住者時,要扣繳20%。
- 若獎品為公司購入,則按購入發票金額計算,若為公司自產,則按成本計算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