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暑假期間辦理多場旅遊活動,其中有幾場旅遊活動有限制參加員工資格並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其公司支付的旅遊費用是否應列入參加人員之所得課稅。
針對參加人員資格有無限制,決定是否為員工所得
- 若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沒有限制者,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 若限制特定員工(例如達到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能參加者,則屬員工所得。
若屬員工所得,又依以下性質而有所不同
- 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 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工福利委員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 定,列單申報該員工「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但若超過職工福 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由公司負擔者,此係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 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
- 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 申報扣(免)繳憑單。
當參加人為經銷商或客戶時,視有無招待條件而不同
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 件者,核屬參加人員「其他所得」,由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 規定,列單申報該參加人員「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
若非單純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則務必依不同參加人員資格與性質予以不同的申報方式,以免因違反扣免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而遭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之處罰。
- 若全體員工皆可參加,沒有資格限制的話,則全額可列為公司補助,反之則列為員工所得。
- 有福委會者,未超限列其它所得,超限部份列為薪資所得。無職委會者列為薪資所得。
- 若屬因達到一定之業績而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者,列為經銷商或客戶之其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