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利或分配盈餘時,應按給付額21%扣取稅款。

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利或分配盈餘時,應按給付額21%扣取稅款。

某公司扣繳義務人陳先生來電詢問,公司分配股利給旅居國外多年之股東,應如何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配合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因調整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並訂定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以縮小內外資股東股利所得稅負之差距及促進課稅公平,爰於106年12月29日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之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將給付非居住者個人之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股利時應先確認股東之身分,股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避免因短漏扣繳稅款遭裁處罰鍰。

 
  • 課稅年度內在台居住未滿183天以上時,視為非居住者。
  • 若屬在台有戶籍者,課稅年度內在台居住未滿一個月,一樣視為非居住者。
  • 非居住者自1070101起,獲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或獲配公司盈餘時,要就源扣繳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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