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2018/07/23)日發布解釋令,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房屋同時住家及非住家用,得依使用比例分別課稅
-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 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鑑於時下多有個人利用行動裝置(指具有運算及通訊功能、攜帶方便且可隨時隨地存取各種訊息之設備,例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創業,惟倘以營利事業負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住家辦理稅籍登記,依上開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規定,將增加系爭房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
公司符合以下三條件,可申請住家用房屋稅、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隨著科技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以往於辦公室從事營業活動之模式已逐漸改變,個人利用行動裝置從事營業活動,已成為新興的工作型態。從而,營利事業負責人利用行動裝置創業,未僱用員工,其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住家用房屋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尚屬常情,倘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且其營業活動均係以行動裝置完成,為符時代潮流,並減輕納稅義務人房地稅負擔,乃發布釋令,放寬前述稅籍登記場所之房地納稅義務人得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登記地必須是負責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名下所擁有之房地。
- 必須沒有聘請員工,且營業活動全部以行動裝置完成,現場沒有辦公設備也沒有堆放貨物。
- 符合以上,則可維持住家用房屋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地價稅。